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7〕4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一起驾车从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去购买毒品。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收到“强某某”微信转账的59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陶某某付款5500元在“何某某”处购买了一包毒品,并藏匿于被告人黄某某乘坐的副驾驶座位脚垫下面。后杨某某驾车搭乘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从重庆綦江返回遵义途径桐梓县松坎毒品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46.64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搜查、扣押、称量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明知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传龙
2017年12月1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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