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1)

2018-02-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郭某某涉嫌贩卖、运输罪一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为郭某某担任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辩护权益。自接受案件后,辩护人多次会见郭某某,认真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还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全过程,现根据庭审调查情况,结合我国相关刑事法律之规定,特提出如下具体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研究后予以采纳。
一、定罪辩护意见:
 由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机关始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相关案件事实,今天被告人郭某某也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被告人郭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罪名没有异议。
二、量刑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郭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小于被告人张某某,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分。
1. 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不属于居间介绍地位。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直接与肖某联系,直接商量毒品的数量、价格、时间和送货方式,肖某并未与“XX”或者其他毒品上家进行联系。同时,毒品的提供和毒资的收取也均是由张某某完成,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和毒品犯罪相关案例,张某某在本案中系直接的毒品上家,并非处于居间介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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