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镇**巷**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9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3日由惠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指使同案人吴某星(另案处理)将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从惠来县带到东莞市,以每克190元的价格贩卖给同案人吴某城(另案处理)。吴某城接收甲基苯丙胺后,将部分毒资6万元交给吴某星带回惠来县交付吴某某,甲基苯丙胺用于分散贩卖。同年8月12日,吴某城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出租屋缴获尚未出售的甲基苯丙胺360.3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9%)。2015年9月18日,吴某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凤
2016年5月25日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指使同案人吴某星(另案处理)将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从惠来县带到东莞市,以每克190元的价格贩卖给同案人吴某城(另案处理)。吴某城接收甲基苯丙胺后,将部分毒资6万元交给吴某星带回惠来县交付吴某某,甲基苯丙胺用于分散贩卖。同年8月12日,吴某城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出租屋缴获尚未出售的甲基苯丙胺360.3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9%)。2015年9月18日,吴某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凤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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