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辛某某,女,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澧县**镇****组**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7年9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辛某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发现辛某某携带万咳疗牌止咳水7瓶(120ml/瓶,共计840ml)。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辛某某从福田口岸出境时被皇岗边防检查站抓获并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检查记录,查获经过,取样送检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俊
2017年9月15日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辛某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发现辛某某携带万咳疗牌止咳水7瓶(120ml/瓶,共计840ml)。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辛某某从福田口岸出境时被皇岗边防检查站抓获并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检查记录,查获经过,取样送检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俊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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