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香港天水围**邨**楼**室。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7年9月1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其行李内发现用红酒包装袋藏匿的散装止咳水11372ml(毛重13.97千克)。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吴某某遂被皇岗海关依法扣留并于2017年9月11日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称重记录,送检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俊
2017年9月15日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其行李内发现用红酒包装袋藏匿的散装止咳水11372ml(毛重13.97千克)。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吴某某遂被皇岗海关依法扣留并于2017年9月11日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称重记录,送检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俊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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