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南县**镇**街**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7年9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发现其携带某牌止咳水和某牌止咳水各25瓶(120ml/瓶,共计6000ml)。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同日,被告人邓某某被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毒品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取样送检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包俊
2017年9月25日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发现其携带某牌止咳水和某牌止咳水各25瓶(120ml/瓶,共计6000ml)。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同日,被告人邓某某被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毒品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取样送检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包俊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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