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郑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3公斤,智豪律师辩护二审改判死缓,成功保命

2017-08-25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重庆郑某,男,1981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郑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郑某被指控于2010年指使王某、赵某等人从缅甸走私毒品回云南,再由何某驾车运输毒品回重庆交给下家。毒品数量共计三千余克。
二、接受委托:
郑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郑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郑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由于本案一审郑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并无新证据新材料,智豪团队讨论认为,应当将一审判决书中并未认定和阐述的案件原有事实提出上诉意见,并着重强调未到案的同案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认定问题,以从犯角度进行二审辩护。
四、律师辩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委托后,智豪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与郑某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郑某并非本案毒品的实际所有者,主犯尚未到案,一审并未对此问题进行调查,也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说明。
在法庭开庭审理时,根据团队讨论结果,智豪律师提出指控被告人郑某指使他人走私、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郑某并非毒品所有人、出资人,应属从犯;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一审刑罚过重,请求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不能排除郑某受他人指使的可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智豪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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