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走私、运输毒品三公斤,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保命

2017-08-25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重庆封某,男,1973年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起诉至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封某被指控于2012年邀约李某某、刘某等六人多次以人体藏毒方式从缅甸走私毒品回云南,再乘飞机运输毒品回重庆交给下家。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共计23400颗、1000余克。且封某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接受委托:
封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封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封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由于本案毒品上下家均未抓获,本案中并无证据材料证明毒品为何人所有,且封某在整个运输团队中起到指挥作用。智豪团队讨论认为,主犯虽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人员的地位作用认定。
 
律师辩护:
1. 与公诉人交换意见撤销两笔毒品指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指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两笔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诉机关采纳,未起诉该两起事实。
2. 从轻辩护,争取死缓。
在审判过程中提出指控被告人封某参与走私、运输毒品的前三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封某并非毒品所有人、出资人,应属从犯;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封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运输作用,其运输的路费均为毒品出资人提供,运毒路线、运毒方式均系出资人安排。封某在本案中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对于查清同案人犯罪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封某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判处死缓。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封某受他人指使,封某在审理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封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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