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向某某,男,重庆人,1970年出生,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1年3月被刑事拘留,4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制造冰毒用于贩卖,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半成品2100余克,成品300余克。
二、接受委托
向某某涉案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十分着急,他们深知贩卖毒品是很严重的犯罪,为了帮助向某某,家属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袁某某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向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也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其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向某某的行为应以制造毒品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人数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向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在本案中,1、涉案的部分毒品并非是向某某所有,来源存疑;2、查获的大部分冰毒系液体,尚未提纯,属于半成品,量刑时应当考虑冰毒的结晶量。3、本案没有进行毒品的纯度鉴定,而判处死刑应当进行毒品纯度鉴定。4、被告人到案后及时辨认出了同案犯,对于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具有悔罪表现。5、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向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死缓。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向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向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向某某,男,重庆人,1970年出生,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1年3月被刑事拘留,4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制造冰毒用于贩卖,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半成品2100余克,成品300余克。
二、接受委托
向某某涉案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十分着急,他们深知贩卖毒品是很严重的犯罪,为了帮助向某某,家属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袁某某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向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也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其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向某某的行为应以制造毒品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人数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向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在本案中,1、涉案的部分毒品并非是向某某所有,来源存疑;2、查获的大部分冰毒系液体,尚未提纯,属于半成品,量刑时应当考虑冰毒的结晶量。3、本案没有进行毒品的纯度鉴定,而判处死刑应当进行毒品纯度鉴定。4、被告人到案后及时辨认出了同案犯,对于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具有悔罪表现。5、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向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死缓。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向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向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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