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袁某,重庆市涪陵区人,2013年伊始多次从云南运输毒品重庆,运输毒品数量共计八公斤,后袁某被重庆市某公安机关抓获,行为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接受委托
袁某被抓获后,袁某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经过律师对家属所了解的基本案情的讲解和分析,袁某的家属认识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功底,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袁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对案情和证据情况有了基本的认识与把握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并建议智豪律师抓住袁某系被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一点进行辩护。
四、律师辩护
1.审查起诉阶段就当事人的作用地位与承办人进行沟通
智豪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本案中嫌疑人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同时,智豪律师指出,案件中部分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清,不足以证明起诉意见书中所述的相关案情。因此,智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积极沟通,要求检察院查明袁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并对涉案毒品的数量予以明确。在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在起诉时将涉案毒品数量由8000余克变为5600余克。
2.庭审辩护成功为袁某保命获轻刑
根据相关刑事政策,袁某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本案涉案毒品属于数量特别巨大,极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智豪律师尽心尽责,在本案中积极与办案机关承办人沟通,相关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的判决结果。在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涉案毒品数量为5600余克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运输了三百余克克毒品海洛因。同时,袁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了解的全部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智豪律师提出的不应判处袁某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并认定指控袁某运输五千余克毒品的事实存疑,因此判决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某,重庆市涪陵区人,2013年伊始多次从云南运输毒品重庆,运输毒品数量共计八公斤,后袁某被重庆市某公安机关抓获,行为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接受委托
袁某被抓获后,袁某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经过律师对家属所了解的基本案情的讲解和分析,袁某的家属认识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功底,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袁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对案情和证据情况有了基本的认识与把握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并建议智豪律师抓住袁某系被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一点进行辩护。
四、律师辩护
1.审查起诉阶段就当事人的作用地位与承办人进行沟通
智豪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本案中嫌疑人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同时,智豪律师指出,案件中部分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清,不足以证明起诉意见书中所述的相关案情。因此,智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积极沟通,要求检察院查明袁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并对涉案毒品的数量予以明确。在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在起诉时将涉案毒品数量由8000余克变为5600余克。
2.庭审辩护成功为袁某保命获轻刑
根据相关刑事政策,袁某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本案涉案毒品属于数量特别巨大,极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智豪律师尽心尽责,在本案中积极与办案机关承办人沟通,相关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的判决结果。在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涉案毒品数量为5600余克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运输了三百余克克毒品海洛因。同时,袁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了解的全部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智豪律师提出的不应判处袁某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并认定指控袁某运输五千余克毒品的事实存疑,因此判决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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